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编报1992年外汇财务收交计划
和1991年外汇财务收支决算的通知
(1991年11月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91)财外字第1049号文的有关精神,为做好全行1992年度外汇财务收支计划和1991年度外汇财务收支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1992年外汇财务收支计划
1.1992年是我行正式编制外汇财务收支计划的第二年,各行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增收节支的原则,根据上年计划执行情况、本计划年度的客观因素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收支测算,认真编制1992年外汇财务收支计划。
2.各行应根据截止今年十月底的外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计全年的执行结果,按规定格式和内容(附件一),认真填报1992年外汇财务收支计划,并作详细的编报说明,于1991年11月30日前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二、关于编报1991年外汇财务收支决算
1.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各行全年的外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各行应在年终决算前对各项外汇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比和检查,确保收入计划的完成或超额完成,支出的合理、合法。
2.做好编报决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财务会计管理要求,及时清理各种未达帐款、调整帐务,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决算数字的编制,一律以1991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并按决算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美元(保留到美分),集中审核、汇总后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