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公安干警,在查禁工作中严格遵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通风报信,违者从严惩处。严禁公安干警卖淫嫖娼,违者除依法从严处理外,可以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清除出公安队伍。
四、加强收容教育工作和收容教育所建设。
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是强制性的行政教育措施,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组织他们边学习、边劳动、边治疗性病,使之认识卖淫嫖娼的危害,改掉恶习,重新做人。
目前,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和条件远远不能适应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工作的需要,亟待加强建设。凡卖淫嫖活动比较严重而又没有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情况,提出建所计划,向当地政府报告,尽快建立。已经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方,要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在国务院尚未发布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之前,各地可以根据
《决定》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报请当地政府制定地方的办法。
五、执行
《决定》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裁决权限。除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裁决权限的以外,公安机关依照
《决定》对违法人员和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处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有关裁决程序和申诉问题。公安机关按照
《决定》的规定承办的案件(不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参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
《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