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发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34号文件《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建设银行建总房字第9号文件《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实各项支出。重点核实“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和“配套设施费”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进行纠正。
开发公司应按照规定计算预提和待摊费用,严禁人为地调整成本。开发公司应在财务决算中附预提和待摊费用项目清单及测算依据。预提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结算;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需经同级建设银行审批。
五、加强开发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经营房和周转房的管理应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开发公司在编报1991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现有固定资产、经营房和周转房的实物进行一次清理,凡实物与帐目不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得甩在帐外。
开发公司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的程序和手续,应按照财政部[81]财会便字2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由于报废、毁损和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经同级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应在财务决算中加以说明。
六、开发公司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购置小汽车,如确实需要通过融资租赁购买小汽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商品手续,购置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七、认真审查核实开发公司管理费支出。开发公司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列支管理费,不得将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计入管理费。凡管理费支出数额过大的,必须分析原因,并在决算说明中加以说明。开发公司支付的信用等级评定费用在管理费“其他”项目中列支。总公司向直属公司收取的上级管理费,必须经同级建设银行审批,凡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收取的上级管理费,一律不得列入开发成本。
开发公司因国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而增加的职工工资,应按照财政部等五家联合下发的[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辕职式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八、认真核算和正确摊销银行借款利息。可以分清借款对象的,应将实际发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分不清借款对象的,先在“管理费”中进行归集,再进行分摊。开发公司不得将逾期贷款利息和银行罚息计入开发成本。开发公司应在财务决算中附银行借款利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