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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所容所貌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
所容所貌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2]30号 1992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储蓄所所容所貌建设,树立农业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所容所貌规范化管理规定》,现随文下发。望各行抓紧组织贯彻实施。

  附: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所容所貌规范化管理规定


  储蓄所是农业银行对外办理业务的窗口。搞好储蓄所所容所貌建设,增强吸储能力,树立农业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储蓄所的位置,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储源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新建或改建的储蓄所应尽可能选择或乡镇的繁华地段,以扩大农业银行的社会影响,增加吸储量。
  第二条 储蓄所营业面积,应根据经济条件和业务量来决定。在经济发达、业务量大的地区,储蓄所规模要尽量大一些,储蓄所内要有较为宽敞的营业间,有存放账表,传票、钱柜的全封闭库房以及职工休息室、卫生间、伙房等配套设施。在经济条件和业务量一般的地区,储蓄所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但也应有足够面积的营业间以及小水房、卫生间等。新建或改建储蓄所,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留有安装电子计算机和开展新业务的场所。所有储蓄所(包括新建、租赁、旧房)的营业间,要有五分之二至二分之二的面积供储户办理存取款手续时使用。
  第三条 储蓄所的建筑标准要因地制宜,全国不搞统一模式。但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应尽量统一规格和标准,力争做到美观、开放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修建一批规格较高的储蓄所。
  第四条 储蓄所的门面装璜既要美观、醒目、富有吸引力,又要体现农业银行的特点,给储户留下鲜明的印象。所有储蓄所的门面上必须悬挂“三牌二徽”,即:行名牌、所名牌、营业时间牌以及行徽、储徽。“三牌二徽”的规格和颜色要统一,安放的位置要醒目、恰当。
  第五条 储蓄所的内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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