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印发《赴日研修人员日方
资助标准及管理费提取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1日 国引办发[1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赴日研修人员日方资助标准及管理费提取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转告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赴日研修人员日方资助标准及管理费提取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赴日研修人员日方资助标准及管理费提取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赴日研修人员经费的管理,保证派遣赴日研修生工作继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受日方资助的赴日研修人员对日方提供的研修津贴可因专业、地区、实习行业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其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行业的研修人员(含到日本农户的研修人员),在日期间日方除提供食、宿、交通费和医疗及伤亡保险外,需向研修人员提供的研修津贴,在北海道地区不得低于6万日元/人月,其他地区不得低于4万日元/人月。要向日方争取提高此类研修人员的资助额。
2.工商企业的研修人员,日方除提供研修人员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含水、电、气),工作交通费和医疗及伤亡保险外,研修津贴不得低于8万日元/人月。
3.计算机软件人员,日方除提供研修人员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含水、电、气),工作交通费和医疗及伤亡保险外,研修津贴不得低于14万日元/人月。
4.当派出人员的层次或专业水平较高时,还应争取较高的待遇。
第三条 派遣赴日研修人员之前,中日双方须签定协议书,其原则如下:
1.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研修任务、研修方式、研修时间(其中非在岗研修时间不得少于总研修时间的1/3)、研修津贴标准、医疗及伤亡保险和其他有关条款(附协议书样本供参考)。
2.派遣人员的研修时间一般为一年,若要延长时间需经签约双方同意,总研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在延长的时间内待遇也应有所提高。
3.在已签定的协议中,若日方提供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时,可在适当的时机与日方签约单位协商,调整和修改协议,若协商不成,则不再派遣,新签和续签协议时应按此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