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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检查评比代表:参加检查评比的代表要求是参加罐检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检验标准,掌握检验技术并能对产品质量做出准确评价的罐检专业人员。
  3、评比组的划分:
  (1)评委组:由评委委员组成(当地无参评品种的评委委员不参加评委组)。
  (2)代表组:由当地有参评品种的代表组成。
  (3)观察组:由当地无参评品种的代表、评委委员组成。
  4、感官评分计算:评委组占总分60%
           代表组占总分40%
  二、评比样品:
  限于当年生产的产品;生产数量较大、创汇较高、生产厂较多的大宗产品;产品质量不稳定、国外销售质量反映强烈的产品。参加检查评比的具体品种由国家局提前一年作出规定并下达通知。
  三、抽样要求:
  1、对象:凡拟定参加检查评比的样品所涉及的全国所有的出口罐头厂,都必须由各省、市(直辖市)商检局负责。就近交叉抽取商检检验合格的产品,无部颁出口厂代号和卫生注册编号的罐头厂,不参加质量评比。
  2、数量:每个厂每个评比品种抽取12罐,三个不同生产日期各抽4罐。
  3、封样:抽取样品后要加封商检标识,由抽样人签字封样,并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寄送国家局,一份随样寄送,样品及清单应于评比前一个月寄送。
  四、检查评比方法:
  1、评比项目:感官检验、物理检验、罐体密封检测三项。
  2、评比标准:感官评定参照轻工部食品局颁发的《全国罐头质量评比文件汇编》和国家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物理检验标准以合同明确规定的要求,轻工部标准及补充规定为依据。罐体密封检测标准按对加、美出口罐头的检测规定为依据。
  3、评比方法:采用“密码编号、小组议论、分类排队、独立思考、各自记分”的方法。
  (1)感官质量评分采用分项评分,总分分类。平均分截取小数点下一位为度,以下四舍五入。划类时折成整数。
  (2)感官评定由各组按品种汇总得分,汇总时去掉组内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得组内平均分。评委在综合评定时再根据小组得分,取得该样品的平均分为感官得分,最后按标准划类。
  物理、罐体密封项目另设专人检查记录,综合评定时作为划类依据。
  (3)凡打上星号的感官项目为限制性的因素,该项目被列为某一类之后,不论其总分多少,均不得列入更高一类。
  (4)评委综合评定划类时应考虑以下五个影响因素:
  a.杂质:在参评样品中,有二罐样品发现一般杂质,作降类处理,有半数以上样品发现一般杂质或发现有害杂质均作四类产品处理,一类品的参评样品不得发现一般杂质。
  b.发现涂料脱落、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硫化斑色泽较深,布满罐壁者,均作四类产品处理。
  c.发现固形物平均低于要求和糖水浓度,脂肪含量平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国外合同有明确规定的物理指标,平均达不到要求者,均作四类产品处理。个别罐达不到以上规定的,不能评为一类产品。
  d.空罐密封检测二罐,其中一罐发现主要缺陷降类处理,二罐发现主要缺陷或一罐发现严重缺陷均作四类产品处理。
  e.发现样品有胖听、漏听作四类产品处理。
  五、检查评比的处理:
  1、全国通报表扬:该厂评比样品连续三年被列为一、二类产品、厂年度出口罐头合格率连续三年在97%以上,国际市场质量享有良好信誉的出口罐头厂。
  2、批评、处罚: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批评、处罚;
  (1)对无故不抽样的商检局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2)罐头厂参加检查评比的品种连续三次被列为四类产品,则给予该出口罐头厂吊销出口罐头厂注册证书和编号。
  (3)连续参加四次评比中,四类产品占五个以上的出口罐头厂,予以吊销出口罐头厂注册证书和编号。
  (4)评比原始记录(包括照片、实物等)应保存两年备查。
  (5)对评比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局提出申诉意见,由国家局征求半数以上评委意见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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