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调整国家、院科技进步
奖科研津贴控制总额标准的通知
((92)科发人字0476号)
院属各单位:
为鼓励在承担国家重大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经院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对获奖项目享受科研津贴的奖励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院科技进步奖科研津贴控制总额为:
项目等级控制数(元/月)年限
国家级特等奖2160元三年
国家级一等奖1050元三年
国家级二等奖360元二年
国家级三等奖150元二年
院级特等奖1890元三年
院级一等奖900元三年
院级二等奖180元二年
院级三等奖50元二年
二、获奖的主要贡献者,每月享受科研津贴的控制数为:
获奖项目等级每人每月享受科研津贴最高限额享受年限
国家级特等奖80元三年
国家级一等奖70元三年
国家级二等奖40元二年
国家级三等奖30元二年
国家级四等奖20元二年
院级特等奖70元三年
院级一等奖60元三年
院级二等奖20元二年
院级三等奖10元二年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院自然科学奖并列入公布名单的主要完成者,每人每月享受科研津贴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其中对获国家级、院级一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超过三个以上的,可酌情增加获奖主要完成者享受津贴的名额,但需报院审批。
四、关于科研津贴的其它规定,仍按(34)科发干字0574和(88)科发干字0551号丈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元月执行。中国科学院(91)科发人字0138号文,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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