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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3.总行应对代理行付给利息总收入的1‰作为委托管理费,总行应根据自营业务和范围、规模,确定一定数额的业务活动经费。同时应从系统的业务宣传费中提留一部分,以便业务的开展。
  4.自营业务的核算、账务处理、费用开支等由会计部统一分项。
  5.贷款按期结息后,三天内由受托管理行以电汇方式上划总行。本金到期收回,以同样的方式办理。
  (三)贷款的回收与展期
  1.贷款到期,经办人提前两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催收贷款通知单,并通知代理行督促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时,借款方申请展期的,经办人应请示处长、主任或主管副行长后,方可决定是否办理展期。经批准展期的,须与借款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期限: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五、贷款计划编制与管理
  (一)各部有关处,年初应根据推荐项目(或企业)及自选项目(或企业)进行初步排队筛选,确定本处自营业务的企业(或项目)及年度用款计划,报送本部主任,经部务会讨论、平衡,确定各类自营业务的年度贷款计划,与综合计划部商定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定。为鼓励发展存款业务,待条件具备时,将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信贷部门实行存一贷三,存一贷二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二)各部各类自营贷款年度信贷计划确立后,综合计划部应及时匹配相应的规模和资金,以确保计划、资金的回步到位。
  (三)各处拟发放的贷款,应提前一个月报告部主任或主管副行长。并与综合计划部沟通情况,以作为资金和计划的安排。
  (四)总行自营贷款业务采取联合贷款或单独贷款的形式,以联合贷款形式为主,并签订协议、贷款划给开户行,由其监督拨付,在贷款收回时,规模与资金要全部上划总行。
  六、贷款的统计管理
  各信贷部有关业务处均须建立自营贷款业务内部统计报表制,并指定专人每月终了五日内向监测综合人员报送月度贷款统计表,由监测综合人员负责汇总,监测分析;每个季度要简要分析贷款执行情况,报告到期贷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监测综合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分析汇总报告主任和主管副行长。同时抄送综合计划部,以利监控。会计部应根据业务发生情况,按月按旬编制“项目电报统计报表”送信息电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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