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抵押贷款,要提供抵押品的产权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5.凡推荐的项目,均应附当地银行和省、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意见;
6.与贷款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按审贷分离的要求,各信贷部的有关业务处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撰写调查和评估报告。其中对较大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委托总行信息部咨询室组织评估。
(三)有关业务处将调查和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资料一并交贷款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核准,贷款审查人员不同贷户直接见面。
(四)贷款审查人员写出审查意见后,将全部资料送有权批准人审批。
(五)审批的权限
1.固定资产贷款额(不含专项贷款)在1500万元以上,由经办信贷部签置意见后,送行长审批;1500万元以下,由行长授权副行长或部主任审批;
2.流动资金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信贷部签置意见后送行长审批;3000万元以下,由行长授权副行长或部主任审批。
3.各类专项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信贷部签置意见后,送行长审批,或授权副行长或部主任审批。
四、贷款的发放、管理、检查和收回
(一)贷款发放
1.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加盖借贷双方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印鉴之后,填写贷款凭证,经办人开具放款通知单。
2.借款合同由经办人填写,处长审查,最后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合同采用总行统一制式文本,并按贷款顺序编号。
3.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放款通知单和知单到计划部资金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据此送会计部账务处办理有关会计手续(附送会计部借款合同一份)。
4.借款合同生效的次月十四日前,各业务处应按统一规定填列“借款合同档案移交登记簿”连同借款合同正本有关资料(合同公证书、抵押财物清册等)送交监测综合人员。监测综合人员按规定整理和保管。并定期检查、监测考核,及时反馈调节。贷款发放后其他业务处均负有检查和收回的责任。
(二)贷款的日常管理
1.贷款发放后,经办人要建立自营贷款业务项目或企业档案,保管全部资料。同时在处内在建立分类分户辅助账,记录贷款发生额和余额,并定期与委托管理行联系记录贷款企业或项目有关情况、问题及处理结果。
2.总行各信贷部应委托贷款企业所在地的分,支行为代理行。双方签订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书(一式两份),代理行根据协议书有关约定内容进行日常管理,并协助督促贷款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