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2]119号 1992年6月25日)
农业信贷部、工业信贷部、商业信贷部、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电脑信息部: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总行办自营贷款业务是转变管理职能,适应进一主革开放新形势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部、室要支持和配合信贷部门开展工作。各信贷部可按《规定》的要求,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拟订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此《规定》不向下级行印发,不对外宣传报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行领导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
为加强总行农、工、商信贷部自营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自营贷款的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点,确保贷款质量与安全,更好地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管理为主,适当经营、示范导向”的原则,根据有关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特特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原则
(一)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为导向,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放贷款。
(二)不受行政干预,坚持自主审查、自主评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自营贷款业务的起点为: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500万元。
(四)贷款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范》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执行。
二、贷款的范围与重点
(一)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而下级行又一时无力支持的企业、项目。
(二)具有示范性、科技含量高及社会影响大,有助于提高农行声誉的企业和项目。
(三)贷款投向的重点是:优势产业、优势地区、优势项目。
三、贷款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一)凡由各主管部门、各级行、处向总行推荐或总行按有关要求自行选择的企业或项目,均由借款单位根据其申请资金的用途,分别向有关信贷部相应业务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最新财务决算报告和有关业务统计报表;
3.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要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有关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