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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二十四个学科教学大纲(试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二十四个学科教学大纲(试用)的通知
(1992年8月6日 教基[1992]24号)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制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程方案》由《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课程计划》)和小学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自然、社会、音乐、美术、体育、劳动等九科,初级中学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动技术等十五科(共二十四科)教学大纲(试用)组成。现将《课程计划》和二十四科的教学大纲(试用)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秋季起在全国逐步试行。
  二、《课程方案》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教研人员及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课程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课程计划》报我委备案。学校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课程计划》。承担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确需改动课程计划的,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各地全日制小学的起始年级,从1993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本《课程方案》。全日制初级中学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本《课程方案》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决定。有条件的可以在1993年秋季与小学同时实施本《课程方案》。
  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实施《课程方案》前的校长、教师培训等准备工作。各地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使用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培训工作。
  六、实施本《课程方案》要同时使用根据《课程方案》编写的教材。有关教材的选用工作,我委将另行发文指导。
  七、实施《课程方案》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一件重要工作,各地应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各地要将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问题和经验,及时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附: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
  本课程计划遵循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以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本课程计划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以人类社会的优秀文化成果教育学生;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全面打好基础,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课程,注意教学要求和课业负担适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注意城乡和各类地区的不同特点,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小学和初中对儿童、少年实施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级各类人才奠定基础。
  小学阶段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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