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所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1991年7月10日 建总发字[1991]第11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储蓄所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储蓄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促进全行储蓄业务持续、稳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储蓄所(含储蓄专柜和对外营业单独考核的联办储蓄所及全面代办所,下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储蓄所等级。
第三条 储蓄所达标升级分为,达标储蓄所、三级储蓄所、二级储蓄所、一级储蓄所四个等级。达标级为基本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 储蓄所达标升级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等级储蓄所的基本要求是:
(一)达标级储蓄所
1.能认真贯彻国家的储蓄政策、原则;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法规和储蓄业务章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
2.按规定组织储蓄业务核算,建立了正常良好的工作秩序,基本做到规范化;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和储蓄宣传活动;安全措施齐全,有效,做到安全营运。
3.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齐人员,储蓄所最低不少于四人。
4.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储蓄存款和债券发行兑付等任务。
5.要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升级储蓄所
1.储蓄达标一年以上,做到文明办所,全体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严密核算程序,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3.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和宣传工作取得成效,并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和储蓄信息调查。
4.安全营运,无责任险情,防范能力强,综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5.主要任务完成好,年平均新增存款高于本地区水平。
第五条 储蓄所达标升级验收评定采取百分制打分,分项评分,综合考核的办法。
(一)达标考核
1.符合达标条件的储蓄所,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所达标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简称达标标准)考核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达标级储蓄所。分数达到95分以上者,即具有申请晋升三级储蓄所的资格,再按“升级标准”进行考核。
2.“达标标准”的分项分数(合计100分)
(1)机构人员 10分
(2)政策与任务 25分
(3)核算管理 35分
(4)所容所貌 10分
(5)服务与宣传 10分
(6)安全保卫 10分
(二)升级考核
1.符合升级条件的储蓄所,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所升级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简称“升级标准”)考核分数,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为三级储蓄所,达85分以上(含85分为二级储蓄所)。
2.“升级标准”的分项分数(合计100分)
(1)制度建设 10分
(2)存款任务 30分
(3)核算管理 30分
(4)人员素质 10分
(5)服务宣传 10分
(6)分析建议 5分
(7)费用效益 5分
第六条 总行成立由筹资储蓄、工会、财会、人事(保卫)、计算中心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储蓄所达标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筹资储蓄部门具体负责达标升级规划、检查、验收、指导、协调等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储蓄所达标升级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和储蓄所都应制定达标升级规划,将储蓄所达标升级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奖惩。同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基础工作,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八条 储蓄所达标升级工作,按照储蓄所自检自报、管辖行组织考核验收,上级行复核确认的程序,每年进行一次。各等级储蓄所的考核确认权限是:
达标所,由县(区)支行进行初步验收,提出考核意见,报地(市)行组织考核验收并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分行备案。
三级和二级所,由地(市)级分支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意见,推荐上报省级分行复核确认,其中二级所报总行备案。
一级所的考核办法及标准另订。
第九条 储蓄所申请等级,原则上应由低到高逐级进行。通过达标级考核满一年者,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少数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储蓄所,同时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并依据考核结果,确认其储蓄所相应等级。
第十条 储蓄所在验收之前必须对照达标升级评分标准,自验打分,进行模拟验收。模拟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提出申报。储蓄所应向考核验收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1.达标或升级工作的规划及自检自查后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