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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供销合作社开展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供销合作社开展完善社会
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工作的通知
(1991年10月15日)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多年来,在支援工农业生产,方便群众生活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改革以来,为了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形势,供销合作社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之一,是积极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是引导我国农村经济沿着健康道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为了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从今年开始,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
  1.为进一步做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服务,提供一批样板。
  2.为建立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高效的、畅通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探索可行的途径。
  3.在全国建立起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通过引进、改良等手段,加快名、特、优、新产品的发展。
  二、示范县(点)的任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示范县(点)将向全国提供以科技为先导、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产供销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经验。具体要求是:
  1.提供组织农民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实行自我服务的经验;
  2.提供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系列化服务的经验;
  3.提供建立和发展商品生产基地的经验;
  4.提供以同农民联营、为农民代销为主要经营形式和因品种、因地制宜搞活农产品流通的经验;
  5.提供运用科学技术,持续、稳定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并不断提高市场商品占有量比重,不断增加社会有效供给的经验。
  三、示范县(点)的标准
  1.有一个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领导班子,其工作能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并同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
  2.有发展商品生产的优势,首先是产品质量、品种、数量方面有优势,具备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或专营者外,供销合作社经营的比重应占当地同一产品产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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