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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的通知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愿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而献身;
  2.具有较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在科研第一线勤勤恳恳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表现出有可能培养成为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的潜在能力。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院出国留学基金领导小组领导院留学基金派遣工作,制定派遣政策,审定派遣计划。领导小组由七至九名成员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两人。组长由主管教育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六条 院出国留学基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院教育局,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同意后,由单位向院出国留学基全领导小组推荐。要严格申报条件,凡申报条件不合格者,不受理评审。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将《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单位公函、学术委员会对被推荐人的业务鉴定材料、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书以及报名费30元寄送到院教育局。每年七月底为推荐申报截至时间。
  第九条 八月份,由院教育局将所有材料分类整理后,分送各业务局进行评审或业务局会同部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同时考虑学科发展需要和候选人的德才条件,确保质量和派出效益;还应对拟录取人员的留学国别、单位、指导教授及留学期限等提出具体意见。对派往国别,按“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进行安排,不要过份集中于某些国家。对外语的要求,不作为评审的先决条件,可在录取后安排外语培训和参加国家教委组织的外语水平的测试,外语合格,再行派出。评审不留预备名额。九月中旬前,业务局将评审材料和意见汇总送教育局。由教育局业务局提出初步录取名单。
  第十条 十月中旬,院留学基金领导小组对初步录取名单进行审批,并于十月底由教育局向有关单位发出国留学通知书。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除按院公费留学标准获得资助外,留学期限一年者另可获得总额为5000美元(留学期限半年者2500美元)的留学基金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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