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
(派遣)管理条例》的通知
([92]科发教字0493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一九九二年一月召开的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对《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过的《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中取消了《留学基金指南》,改由各研究所根据实际需要和留学基金规定的派出条件推荐人员。评审办法也进行了一些简化和修改。现将《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单位予以足够重视此工作,积极向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充分利用这一途径,加速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
二、《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申请表》(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一:
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派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留学基金是培养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一项特殊措施,派出的人员受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肩负着振兴中华献身四化的崇高使命。为做好留学基金项目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留学基金派遣工作,要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优先安排具有学科发展战略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采取推荐申报、公开竞争、考核评审、择优录取的方法选派遣对象。
第三条 纳入院留学基金派遣项目的出国留学人员,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单位与个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