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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我行不再审批各部委、局、总公司直属企业会计决算的函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我行不再审批各部委、局、
总公司直属企业会计决算的函
(工银函[1992]93号 1992年6月11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直属总公司:
  1983年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1984年1月人、工两行分设。鉴于当时情况,工商银行承担了应由人民银行承办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直属企业会计决算流动资金部分的审查工作。几年来,我行在审批决算工作中,将流动资金的管理、补充、损失处理、检查作为重点,在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配合下,对防止国家资金的流失,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做了大量工作。
  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代表,对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并审批有关国有资产的财务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确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理的权利,并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少收自补”原则,确定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其财政、财务收支、资金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鉴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已经纳入法制的轨道的实际情况,工商银行再继续审批企业会计决算中流动资金部分,承揽国家授权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显然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因此,从今年开始,我行不再审批中央各部委、局、总公司直属企业会计决算中的流动资金部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统一负责。
  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的中心和枢纽,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要全面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情况和企业生产发展、经营管理、贷款使用、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微观经济情况,以便及时研究问题,采取措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信贷、结算及有关金融服务,实施信贷、结算监督。因此,请各部门仍按原渠道和要求,向银行按期报送直属企业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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