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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

  第七条 外国厂商向我国申请OIML合格证书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按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
  2.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书”的计量器具,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授权的技术机构,按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符合要求者,由秘书处审核发证。
  第八条 国家授权的技术机构应满足ISO/IEC导则25和38,即满足“没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测试实验室验收的基本要求”的条件。在我国,将从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定型鉴定机构中选择的技术机构。
  第九条 负责试验的授权技术机构在接到试验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者提供所需样机的数量和时间,当有关的国际建议对样机的数量有规定时,必须按国际建议的要求提供。
  第十条 负责试验的授权技术机构在制定定型鉴定大纲时,要执行有关的国际建议,并按OIML制定的统一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将所颁发的OIML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送报国际法制计量局(简称BIML)。
  第十二条 在申请者接到BIML同意登记注册的通知后,将规定的登记注册费直接寄给BIML,由BIML登记注册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公布。
  第十三条 OIML合格证书可用于以下目的:
  1.向其它国家申请型式批准时,可作为所申请的器具满足国际建议要求的证明。这时生产厂须保证所申请的型式与证书中的器具型式相同。
  2.可在证书持有者的产品目录和其它销售刊物中引用证书,向买主和用户证明该种器具符合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OIML合格证书时,必须注意:
  1.不能用于证明某个具体的计量器具符合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在某个具体的器具上应用证书的编号,或其它的OIML标志。
  2.除证书的编号和发证国名称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和有关的试验报告的内容,但可全文复制。
  第十五条 如发现OIML合格证书持有者没有按本程序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OIML合格证书时,秘书处将提醒该证书持有者注意。如继续错误地使用其证书,则注销其OIML合格证书,并将通知证书持有者和BIML。BIML将在证书注册目录中删除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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