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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试行国际法制
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
(1992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在我国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的证书制度,根据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通过的文件:“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是指OIML的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简称OIML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通过试验证明符合OIML国际建议(简称国际建议)要求的计量器具颁发的。
  第三条 在我国,凡申请、颁发、注册和使用OIML合格证书,均须遵守本程序。
  第四条 在我国,由OIML中国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负责颁发OIML合格证书。秘书处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局。
  第五条 颁发OIML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种类由国际法制计量局公布的目录规定。不列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不发证。
  第六条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属发证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OIML合格证书时,按下列三种情况处理:
  1.凡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发证,秘书处审查原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后,确认符合有关国际建议要求者,由原定型鉴定技术机构重新按OIML规定的格式填写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对需补充试验者,秘书处将选择已授权的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简称授权技术机构)补做试验。合格者,授权技术机构按OIML的要求出具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不合格者,秘书处将通知不发证的原因。
  2.凡是没有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续的老产品,可直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指定授权技术机构按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并向秘书处提交试验报告(格式要求同上),秘书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者,将发给OIML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者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3.对于属上述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凡要求行到OIML合格证书者,可按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的同时申请得到OIML合格证书。接受申请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委托国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格式要求同上),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者,再报秘书处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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