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执行抵押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1年10月2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几年来,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量不断增加,各地对抵押贷款利率的规定,理解和执行很不一致。为了促进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完善利率体系现就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抵押(含质押)贷款利率按国际惯例应低于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其利率水平按低于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个百分点以内,由专业银行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企业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贷款利率水平按上述规定执行。抵押贷款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该定期存款的到期日,那么存款作为抵押品不得支取,直到该抵押贷款到期归还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