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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正规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由于在同一地区重复建所和盲目扩大规模,导致检验所之间为争检验任务而发生矛盾,这不仅影响了检验所之间的团结,也严重地影响了劳动部门的声誉,目前这类问题仍没有很好解决。为此,各省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搞好本省检验所的规划与布局调整工作,这里重申下述意见:
  1.从现在起不再建立新的检验所(包括劳动部门和行业系统)。
  2.对检验任务量不大、规模太小的检验所,可采取合并或挂靠作为派驻机构的形式予以调整。
  3.检验所的发展规模要与检验任务相适应,防止盲目扩大规模。
  4.对已重复建所的地区,鼓励他们合并。不能合并的,要按照劳锅字[1988]3号文件提出的处理原则,对检验任务合理分工。
  三、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检验规章,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部门的声誉,应引起监察机构和检验所的高度重视。为适应检验工作的需要,自1986年以来,劳动部制订了一系列的检验规则,加上与之有关的专业标准,使劳动部门检验所承担的检验项目基本上“有法可依”。为此,检验所一方面要组织检验人员学习检验规章等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质保体系和规章制度,以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工作,防止漏检、误检。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所工作质量的监督指导,检查检验所执行检验规章的情况。
  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检验人员的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劳动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劳动部门检验所的生存。因此,应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检验所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应从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入手进行整顿,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五、摆正检验与监察的关系,制止削弱监察机构的倾向。
  关于监察机构与检验所的职责范围已在劳锅字[1988]3号文件中予以明确,这里要重申的是:检验工作只是全部监察工作的一个环节。所以,检验不能代替监察。个别地区取消监察机构的编制,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全部工作下放到检验所管理,这种作法是不能允许的。科、所应分开,对工业不发达地区允许有一个过渡期,但不能长期合一,且在过渡期内,行政编制应与所承担的监察工作相适应。凡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必须纠正。在纠正之前,对其检验所资格认可申请暂不予受理。
  六、严格按规则进行检验所资格认可和检验员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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