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是公道正派、作风民主、能团结人、不偏见、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群众公认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由所长在充分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并由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仍需有所外专家担任委员。
每届评审委员会有一定的任期,可和所长任期同步,每次评审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专业需要,对其中的委员予以调整,对不遵守评审制度和纪律,不主持公道,甚至以权谋私的委员,可随时撤换。
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在评审评委亲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行回避制度(投票也回避,但在统计该“亲属”有效票数时,应从评委总数中去掉1人)。
2.单位内,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只成立一个有审定权限的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初审组。研究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有分院的地区,各单位报分院批准组建,其它地区的单位报院批准组建。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报院备案。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有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审定(或单独组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也可由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替代),研究所(台、站、中心等)不能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给研究室、组。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所在室的评审小组提出意见后报所人事部门审定。
六、关于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在研究室、实验室直接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办理。即先在院下达的增干指标范围内聘用为干部后,再根据岗位性质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期间的待遇按《暂行规定》办。
2.原已受聘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在近几年内用院下达的增干指标聘用,聘用不了干部的工人,不能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工人年龄办理退休。
七、关于不再评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为了使我们的职务名称符合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系列条例的规定,从1991年开始,不再评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符合研究员条件的高级工程师,经评审合格后,可聘为研究员并纳入研究员控制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