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岗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和岗位不相符合的情况要逐步调整过来,有的仍可继续保留,但不能再按原系列晋升高一级职务。对少数不符合相应职务规定条件的人员,要培训提高,不能降低条件评聘。今后所领导、人事部门和评委会要把好关,对申请职务和岗位不符的,不予受理。
4.在下达的研究员级职务控制数内晋升聘任的人员,均可兑现工资;在下达的副高、中级控制比例内晋升的人员,单位根据院逐年下达兑现工资的高、中级职务指标数和副高职、中职人员晋升职务、离退休、调离等空位数,经院或分院核准后兑现工资,差额人员仍可采取“内聘”的办法。
二、关于中青年晋升聘任
1.要进一步破除论资排辈倾向。坚持条件、公平竞争、择优评聘。要把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为今后聘任制工作的重点,使评聘工作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尤其是科技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年轻人才的脱颖而出。在近2—3年的高级职务晋升聘任中,四十岁以下的科技人员应不低于当年晋升聘任高级总数的20%。
2.院对各单位40岁以下晋升聘任为研究员级职务、35岁以下晋升聘任为副研究员级职务的优秀人才,将另行特批兑现工资的职务指标,并追加院下达的控制职数和比例。
三、关于评审任职资格和聘任范围
1.人才密集和评聘矛盾比较突出的单位需单纯评审任职资格(指当年度不能被聘任的),只限于主系列(研究、工程和实验技术)的副高级职务层次,数量控制在当年晋升聘为副高职人数的30%以内,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不享受相应职务的任何待遇。
2.对当年度达到离退休年龄,按规定应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再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对调动人员,没有新调入单位的委托,调出单位不再为其进行专门的资格评审。
3.未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有关部委自行下发的关于评聘该行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调入单位(部门)有权重新考核和确认,并按岗位性质和比例限额聘任适当职务。
四、关于学历和任职年限
1.学历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在评审中应按照各系列、各级职务对学历的要求考核。单位评审委员会不直接受理不符合规定学历的人员的晋职申请。不符合规定学历人员晋升高职需经研究室推荐、所学术委员会初审;晋升中职需经研究室推荐、所人事部门初审后评委会方可受理。不符合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的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