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申请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设站单位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分配固定工作的,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送院审核,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并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第二十条 凡要求到第二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在工作期满前三个月按到第一站工作的申请办法向其它设站单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出国进修的,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工作接收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出国手续。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于少数条件比较好的设站单位。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有两名以上教授推荐;年龄在35周岁以下新近获得博士学位者;在科研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表现,对我学科发展和研究有利;对我友好。在接收单位的工作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二十三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要本着热情友好,内外有别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凡有不准外国人接触的专业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须事先征求当地外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免费提供一套带有卫生设备的住房,不住宾馆。上、下班不要专车接送,可为其购买公交月票或免费提供自行车使用。伙食可在单位食堂(有条件的安排在小食堂)就餐,费用自理。工作期间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发给每月生活费350元至500元。
第二十五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院按每人每年15000元拨给。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往返的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在华期间,接收单位可向院国际合作局申领外办购物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