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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达半年以上者,应停止工作。待其恢复健康后,视具体情况,或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长期出国。如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学术会议,需经院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对已出国又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已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则按自动退站处理。接收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院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同时应请其配偶及时退出原住房,并将他们的所有关系转回原地。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及待遇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有两个来源: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的名额,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拨给;由院批准的名额,经费由院拨给,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5000元。博士后经费应专款专用。院教育局对接收单位院用博士后经费的情况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翌年一月底,接收单位应将当年博士后经费开支情况分别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院教育局报告。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标准发给,并享受与接收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工作、福利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高额房租等。生活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博士后人员从终止工作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规定时间申请。申请者应提交《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除报批表中两位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以外,还需提供三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博士后科学基金只能用于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方面,不能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对使用不当的有权追回。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应计算工龄。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评定及工作分配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职时,建站单位应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并提出使用意见。博士后人员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和发表论文情况等材料。考核评定的结果应送院教育局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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