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未分配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满一年,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优秀青年,都可申请到我院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单位培养的博士,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单位做第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向我院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者,必须提交:
1.本人申请书及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函;
2.两位本学科领域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推荐信(其中至少一位博士生导师);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有关学位证明;
4.博士学位论文或有关学术著作;
5.接收单位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接收单位应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单位领导同意,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连同单位的审查报告一并送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并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六条 优秀留学毕业博士可以申请到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接收单位可向院教育局索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让申请者填写。接收单位将《登记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两位(至少包括一位国外的)博士导师的推荐信以及单位的报告一并送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接收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形式及内容由接收单位自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及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可申请延期,延期需由博士后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合作导师签署意见,接收单位同意后,报院教育局审批,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备案。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接收单位可经院教育局批准,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傲岸后,劝其离站,或另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