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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91]科发教字1436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宇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略)
  三、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略)
  四、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

  第一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
  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
  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
  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
  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条 申请设站的单位,需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所规定的日期内进行申请,并填报《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经院审查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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