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
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照顾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困难,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地[1986]8号《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曾明确“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这一规定已经执行五年,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企业经济状况改善,还贷能力增强,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一律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暂仍按财税地[1986]8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