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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不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可比照《细则》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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