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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备航检查规定

  (十四)检查各种值班规定、制度和各种应急操纵、措施等。
  第十五条 调查部门检查的内容。
  (一)气象仪器是否完好、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维修设备、工具、备件的配备情况。
  (二)对航行作业海区气象信息资料发布规定的掌握情况,各种技术文件资料是否带全。
  (三)水文测量设备的完好性。
  (四)水化学调查、分析设备的完好性。
  (五)环保生物调查设备的完好性。
  (六)地质调查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
  (七)计算机室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安全度。
  (八)实验室器材、样品、设备、工具是否按要求配备、仪器的完好性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枪支、弹药状况应开舱清查,人员使用是否熟练。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预案、措施、制度是否落实。
  (三)防火部署人员岗位落实情况。
  (四)清舱检查情况。
  (五)人员思想情况、不安全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
  (六)防劫船、防海盗措施、自卫部署及其落实情况。
  (七)医疗器材配备、药品补给、人员健康状况、伙食卫生防疫与防病措施。
  (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处置办法和安全措施。
  (九)形势、任务、政策、纪律、思想、外事教育材料和教育计划。
  (十)船容、卫生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将备航检查结果按专业分类分别如实填写下列附表,检查人和负责人必须在附表中签字以示责任。
  (一)船舶甲板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一)
  (二)船舶轮机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二)
  (三)船舶调查(气象)设备、实验室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三)
  (四)船舶公共安全工作备航检查表。(表四)
  第十八条 对船舶的备航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统一写出“备航检查报告”在报告中必须明确被检查船舶是否已具备按原定计划如期安全启航的条件,报分局审批。由局直接指挥的船舶,经分局审定后报局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航行于二类航区以下的船舶的备航检查,各分局可根据活动海区、船舶状况的具体情况,对检查内容、程序、分工等参照本规定原则作出相应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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