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
兴办中小学工作的意见
(1992年2月21日)
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1990年全国有企事业办中小学2.58万多所,在校学生近900万人,教职工近90万人。多年来,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对发展我国的基础教育和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毕业生,对提高企事业后备劳动力的素质,稳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队伍,促进企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在当前,搞好企事业兴办的中小学,从根本上提高一代新人的素质,对改善企事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全国企事业中小学发展状况很不平衡,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我国城市的中小学,就全国总体数量而言,已能基本满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但我国地区之间,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企事业规模和效益、教育状况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行业之间生产、职工居住的情况也有明显不同,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的工作,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分类指导。
对规模较大,职工居住集中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新建企事业单位较多的老城市郊区,现有学校设施不能满足企事业职工子女就学需要的,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这些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新办中小学。在那些现有中小学已能基本满足需要的地区和老市区,则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对一些分散和职工流动性较大,规模很小,又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子女则应由当地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按户籍就近到地方学校入学,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应与地方学生一视同仁。今后,随着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办好现有普通中小学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应更多地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政府在鼓励企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时,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大型厂矿企事业可单独举办中小学;中小型企事业单独举办有困难,可以提供经费,由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地方政府联合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