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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办理外国政府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转贷款注意事项
  (一)经办行要按转贷合同进行贷款检查、管理和催收到期贷款。
  (二)还款货币与借款货币必须保持一致。
  (三)经办行垫付的迟付款项应按总行规定的利率向借款方全额计收利息。
  (四)经办行为借款方对外支付的费用应由借款方全额补偿。
  (五)转贷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往来凭证、外汇担保函及还款时间表等均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转贷合同一式若干份,分交当事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始生效。
  四、转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
  (一)使用会计科目
  1.凡是正式向境外提款和总行向分行拨付及分行收到转贷款外币资金时,使用“174委托贷款基金”科目。在该科目下按转贷款的不同种类及境外金融机构设分户核算。
  2.各分行向企业发放转贷款时,使用“148委托贷款”科目。在该科目下按贷款单位设分户进行核算。
  3.分行向企业收回贷款利息,在上划总行之前,可使用“235暂收款项”科目过渡,待上划总行本息时冲减暂收科目。
  4.分行向企业收取转代手续费时,使用“261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账户核算。
  5.总行在未收到分行划付转贷款本息,到期必须还款时,使用“236暂付款项”科目垫付,先向境外付款,待分行划来款后冲减暂付款项。
  6.在“281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科目下设分户,反映总行向境外金融机构及政府贷款借入外币资金的用款额度。凡是签订借款合同、协议正式生效时,记入该户的收方;凡是根据协议提入款时,记入该户的付方。
  (二)提取使用转贷款的账务处理
  1.由总行统一提取,转贷给分行时:
  ①总行向境外提款
   借:165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贷:147委托贷款基金
  ②总行转贷给分行
   借:147委托贷款基金
   贷:174外汇清算资金
  ③分行收到总行转贷款
   借:174外汇清算资金
   贷:147委托贷款基金
  ④分行向企业发放转贷款
   借:148委托贷款
   贷:174外汇清算资金
   或贷:165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或贷:××企业外汇存款
  2.经总行授权由分行向境外直接提款时:
  ①分行将款项提入到自己的境外账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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