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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办理外国政府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办理外国政府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银发[1992]28号 1992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我行办理外国政府转贷款业务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有效运用转贷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我行良好的国际声誉,现就转贷款业务中应严格掌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贷款的业务原则
  (一)转贷款是一项重要的涉外业务,由总行统一对外签约,统一对内管理,逐笔委托并授权经办行实施转贷款的使用、管理和收回。最终债务由总行统一对外清偿。
  (二)转贷项目应按项目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地方或中央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
  (三)转贷项目报批、实施和管理应参照我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办理。
  (四)转贷项目外汇担保手续应该完备,担保人应为有偿债能力的经济实体。
  (五)转贷项目应列入我行技改支持重点,要发挥我行整体功能,保证相应配套人民币资金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二、转贷款的业务程序
  (一)转贷项目的经办行应持有总行委托通知书,经总行统一授权后开展业务。
  (二)转贷项目应以总行统一对外签署的贷款协议为依据,经办行与项目单位签证《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转贷款合同书》。转贷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转贷项目当事人:贷款方、借款方和有权担保单位。
  2.借款金额、利率。
  3.借款期限。偿还期(含宽限期)应与贷款协议规定期限一致。一般从项目第一次提款日起算,订明总计还款次数,每次还款日期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间。所需人民币配套贷款一般七年以内。若推迟或提前还款应报经总行批准。
  4.还款手续。按还款计划,在每次还款到期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凭经办行付款通知书,需求借款方将足额现汇划入在经办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5.转贷费用。按转贷金额每年分两次以外汇计收。年费率另定。
  6.违约及担保。借款方未能履行到期还款即被视为违约。经办行有权从借款方账户扣收贷款或停止发放新贷款。
  担保方承担借款方全部债务的偿还担保责任。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担保方须无条件履行到期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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