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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正式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都要把加强印章管理 ,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并根据《规定》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健全印章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各级行要在年内对各种印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印章,有关管理行要收回重新制发;对按《规定》不准使用的专用章,应收回封存或销毁。清理结束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
  各行执行此《规定》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印章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管理银行印章,是指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行章、直属机构公章及各级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一)行章的样式、尺度和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和总行(83)建总人字第982号通知印发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章,由总行制发;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县级以上(含县级行)分支行行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发;县级行以下单位的公章应报计划单位市分行或地、市级中心支行统一制发。
  (二)务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行政公章,由本行根据有权机关批准设置的机构自行印发。
  (三)会计(联行、结算)、外汇业务专用章除总行统一制发的外,由省级分行 (或授权地 、市级行)按有关要求制发;其他业务所需专用章,应坚持确有需要、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县级行以上(含县级行)机构分别制发。
  (四)刻制印章、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公章、直属机构公章和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印章厂或刻字社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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