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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
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2]98号 1992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信用社财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摆上行长议事日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要抓好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帮助信用社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各项业务经营的稳步发展。
  二、各地信用社在实施本办法之前,对现有财产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家底。对出租、外借的财产要重新登记签约,不能无偿使用;对私占挪用的,要认真清理,实现公物还家;发现短缺或损坏的,必须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资购建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实际投资额分享利益,界定产权。
  三、按照国家税务局最近通知,信用社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由现行的500元以上(含500元)改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为保证信用社原有固定资产投资额得到补偿和便于管理,对按原价值标准(含200元、500元以上)购置的不足1000元的固定资产,仍要继续在固定资产有关科目和账户中核算,俟该资产全部折旧完成后再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本办法文到后购置固定资产,一律按新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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