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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胎肝制剂的函复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胎肝制剂的函复
(卫药政发[93]第220号)


辽宁省卫生厅:
  辽卫药函字[92]63号悉。关于人胎肝制剂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该制剂成份不明,难以质控,疗效不确,不断出现不良反应,我局曾发文禁止滥制和滥用,应加强研究,通过国家新药审批,方可生产和使用。由于一些临床单位的强烈要求,经部办公会讨论决定,该制剂仍处于研究阶段,可在少数有条件的单位进行必要的研究,为报批新药品做好准备,从而产生了卫科计发[91]第06号《关于人流产胎儿制剂的研制和临床观察的意见》。由于对该文件的理解错误或借机发财,全国各地地方和军内的一些医疗单位又纷纷制备和销售人胎肝制剂,价格很高,事故不少,各界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予以制止。对此问题部里将组织研讨,提出新的管理措施。
  由于生物制品的特点,医院制剂室不得配制生物制品。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药政部门不能批准医院配制人胎肝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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