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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专利登记本、查询已结案案卷、缩微服务、中介服务等收费,由国家专利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收取,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专利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二、发明专利维持费(每年) 200
  三、发明实审费 8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4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五、异议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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