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专利登记本、查询已结案案卷、缩微服务、中介服务等收费,由国家专利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收取,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专利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二、发明专利维持费(每年) 200
三、发明实审费 8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4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五、异议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