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批复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3]99号 1993年4月5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分工的《
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3]8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各地商检局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作,按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作法,减少环节,一次接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方便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动物产品的及时出运,结汇。
2、各地商检局按现行有关法规,继续加强对工厂、企业的兽医检疫、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验把关。凡生产出口动物产品的企业,仍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及质量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