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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不准使用“三鹰鱼速乐”治疗鳗病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

国家商检局关于不准使用“三鹰鱼速乐”治疗鳗病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3]120号 1993年4月7日)


广东、福建、厦门、江苏、上海、浙江、辽宁商检局:
  据福建水产进出口公司报告,最近发现台商台湾广易服务有限公司在大陆推销日本三鹰剂药株式会社生产的鱼用药“三鹰鱼速乐”,该药含有10%恶喹酸。为防止一九八九年鳗鱼恶喹酸事件再次发生,请尽速通知你局管辖范围内的出口养鳗场,在查明“三鹰鱼速乐”的成份、性能之前,不准使用该药治疗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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