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
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复[1993]112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保发[1993]117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
八条和《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9]4号和银发[1988]74号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其分行)审定有关保险条款的权利都是国务院以法规形式授予的,而且,这些法规都是现行有效的。因此,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权利没有必要再予重申。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其分行)审批的有关保险条款(包括附加条款)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