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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14日)

  一、中方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对中外合资、合作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报批程序原则上与内资建设的项目相同,但需补充以下工作内容:
  1.在上报项目建议书阶段除一般所需的文件外,还需附有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电力项目的意向书(包括投资额、投资比例、合营期限、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经营方式、经营效果及外汇风险等内容)和外商资信证明。
  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阶段,要按《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进行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要取得合资、合作建设电厂项目的协议书和电厂与电网并网的协议书,电量代销协议及调度协议书;要有外汇偿还及平衡的意见。
  二、外商独资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投资者应首先取得中国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制造和企业章程,同时取得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申请局,经地方省级计委初审后报电力部和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批准);然后办理独资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要求,在报批时需要下列文件:
  1.一般电力项目立项时所需的一切文件;
  2.外商建立独资企业申请函;
  3.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外商企业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有关合同协议;
  (1)燃料协议,设备协议,运输协议;
  (2)电厂与电网联网协议,代销电量协议及调度协议。
  三、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建设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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