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协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银条法[199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庭“法经[1993]62号”函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你庭来函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扣收企业欠还的贷款是银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工商银行海康县支行在扣收企业所欠贷款过程中的一些作法欠妥。
三、关于法院扣划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的问题,我行曾同你院交换过意见,我们认为,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不宜扣划。理由是:
1、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中有一部分是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蓄的周转备付资金,这部分资金一旦被冻结或扣划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社会秩序和稳定。
2、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上述周转备付资金外,还有一部分是上缴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这部分资金属于人民银行的资金,由人民银行支配使用,它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果这部分资金被冻结或扣划将有可能造成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