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机关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银发[1993]96号 1993年4月1日)
各司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92]国管财字第311号《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机关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总行机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结合我行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机关基金的性质
机关基金是行政机关组织的不纳入经费预算管理的收入所形成的专用基金,是机关掌握支配的机动财力,分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两部分。
二、机关基金的来源
(一)发展基金的来源。
1、变卖和处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2、机关附属单位上交机关的调剂基金或收入。
3、出租闲置的设备、设施等净收入。
4、下列项目的净收入按不低于20%的比例纳入发展基金:
(1)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定期存款的利息、有偿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利息)等收入;
(2)总行机关组织的劳务、咨询、科技、文化活动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包括:为企事业单位代办文电的劳务收入,为企事业单位打字的收入,为社会提供的各种劳务收入等;
(3)总行机关客房净收入,发行书刊净收入。
5、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发展基金的收入。
(二)集体福利基金的来源。
1、稿酬(指以单位名义发表业务文章、文件、法规及编辑文件、制度、法规汇编的稿费),编辑费净收入。
2、翻译费收入。
3、代管经费的管理费收入,包括:代管企事业单位和代管外单位的经费。
4、代办签证的收入。
5、门票净收入,变卖废旧物品、书刊、销毁文件的收入。
6、下列项目的净收入按不超过80%的比例纳入集体福利基金:
(1)有价证券的利息、定期存款的利息、有偿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利息)等收入;
(2)机关组织的劳务、咨询、科技、文化活动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
(3)总行机关客房净收入,发行书刊净收入。
7、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集体福利基金的收入。
三、机关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经费预算,改善办公条件,补充机关附属单位资金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