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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1993年4月8日 环监收函[1993]070号)


云霄县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认定的请示》(云环[1993]综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凡易地搬迁建设的项目,均属新、扩、改项目。
  二、1988年6月1日后易地搬迁建设的项目,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中的新、扩、改标准值。
  三、1989年9月13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相应标准的,应当加倍征收排污费。
  四、你局今后此类问题的请示,请注意按规定的行文程序,逐级上报请示为宜。

  附: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函

(199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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