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克痔宁”广告宣传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药政发[1993]第16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
你司询问“克痔宁”药烟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
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新药统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克痔宁”药烟系黑龙江省卫生厅按“类药品”审批的品种。目前,我部尚未制定“类药品管理办法”。各地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应按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关于“克痔宁”采用卷烟燃吸方法治疗疾病的剂型是否合理、科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
为维护人民健康,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禁止刊播卷烟广告有关规定,应严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克痔宁”进行广告宣传,我局将责成黑龙江省及有关省市卫生厅(局),撤销其广告宣传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