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
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银发[1993]187号 1993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长春、天津管理干部学院:
在我国经济深入改革扩大开放的同时,我行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加。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减少因公出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2)11号文件精神,拟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未涉及之内容,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适应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以及我行国际化进程的发展,提高我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水平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知名度,对我行临时出国人员,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工作管理体制和原则,本着明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在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必须明确因公出国的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厉行节约、切实以经济效益为前提,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和不了解邀请人背景而盲目应邀出访;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排队出国和照顾出国等不正之风。
二、审批权限
(一)总行正副行长因公出国。总行正行长出国仍由总行书面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和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总行副行长级干部因公出国,经总行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分行正副行长、总行正副部主任出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长、副行长级干部(含行长助理),副局级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行级干部(含行长助理)和总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因公出国经国际业务部会签人事部后报主管国际业务副行长审核,报行长审批;
(三)总行正副处长出国。总行机关正副处长(含处长助理)及处级以下干部的因公出国,由国际业务部会签人事部后报主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审批;
(四)总行机关干部随外单位组团出访,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副本或出国任务通知书,按第(二)条中有关规定审批并经人事部门政治审查合格后,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为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委托组团单位统一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委托组团单位统一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含助理),副局级计划单列市分行行级干部(含助理)和管理干部学院正副院长级干部(含助理)随外单位组团出访,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依据其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副本或出国任务通知书,报总行主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审核。报总行行长审批后,为其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并在出国任务确认件上以文字形式委托当地政府外事部门为其办理护照及签证手续;上述分行处级和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访,不论组团单位,由总行授要分行(学院)党组(委)或地方主管单位审批,其他所有手续亦委托其所在地方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