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调整二级存款准备金上缴比例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调整二级存款准备金上缴比例的通知
(工银发[1993]84号 1993年8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今年7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为增强全系统资金调控能力,总行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总行对分行收缴二级存款准备金比例由现行的5%提高到10%,新疆、内蒙、广西、贵州、云南、宁夏6个分行由现行的3%提高到5%,并将调缴期由现行的按半年上缴改为按季上缴。按照以上要求,1993年上半年二级存款准备金仍按原规定比例上缴;1993年下半年二级存款准备金分别于三季度末和四季度末(年末)按新比例调缴二次;季度之间和年末应退缴的,由总行依据相应的调缴比例计算退缴额划还。二级存款准备金上缴时间分别为季末15日内和年末15日内,有关二级存款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手续等其他事项仍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