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1 物探、化探一般应配合地质调查研究在施工探矿工程前先行部署工作。
6.3.4.2 要根据普查区的具体条件和物探、化探技术方法的运用前提,本着高效、经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主要方法和辅助方法。
6.3.4.3 对有找矿意义的物探、化探异常,应使用探矿工程进行检查验证,综合分析资料,作出评价。
6.3.5 探矿工程
6.3.5.1 探矿工程应根据各类异常性质、矿体形态、产状、埋深和地形条件及技术、经济等因素合理选用。
6.3.5.2 探矿工程应垂直异常、矿体或含矿构造走向,尽可能形成比较规则的线形或网度,遵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疏到密、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则进行布置。
6.3.5.3 普查的钻探工程网度应以能控制矿体(层)远景为限,并尽量考虑能为详查所利用。
6.3.5.4 钻孔结束时,有条件时进行测井。
6.3.6 地质编录
6.3.6.1 地质编录成果是重要的基础资料,地质填图、各项工程、采样都必须进行地质编录。
6.3.6.2 地质编录必须如实反映客观地质现象。
6.3.6.3 地质编录必须随施工进展在现场及时进行。
6.3.6.4 地质编录应以有关规范、规程为依据,逐步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6.3.6.5 各种地质编录资料应及时进行综合整理。
6.3.7 样品采取、加工、测试
6.3.7.1 各类采样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足够的代表性。
6.3.7.2 必须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保证样品采集、加工、测试、鉴定、保管工作的质量。
6.3.7.3 大致查明矿石的品位、物质成分、伴生组分、结构构造和矿石类型。对某些非金属矿要了解其加工工艺性能。
6.3.7.4 对工业利用已成熟的易选矿产和工业利用尚成熟的一般矿产可以进行类比评价,不作选冶试验;对组分复杂、矿物粒度细,在国内工业利用尚无成熟经验的矿产,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
6.3.8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6.3.8.1 普查阶段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以收集资料为主,不作专门调查工作。
6.3.8.2 已经确定远景的矿区,应对其所处的水文地质单元进行研究,进行地表水点调查和简易水文观测,大致了解矿区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岩性、分布、厚度、产状、水位、水质、泉水流量和地下水的补给、排泄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6.3.9 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
6.3.9.1 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要贯穿于普查阶段的全过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