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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普查总则(GB/T13687-92)


  矿产地普查评价应遵循立项论证、设计编审、组织实施、报告编审四个程序。
  4.1 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的中心是解决地质找矿前提和正确选区的问题,要全面收集分析选区内各种地质矿产资料,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4.2 设计编审
  设计要做到任务明确、部署合理、方法得当、措施有力、经济可行。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4.3 组织实施
  严格按设计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各项工作,取全取准基础资料,加强质量监控和综合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设计,涉及重大问题要报原审批单位核准。
  4.4 报告编审
  普查地质报告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普查工作成果,要层次清楚、内容翔实、重点突出、结论明确、针对性强,要为下阶段地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和汇交。

5 普查工作程度

  5.1 大致查明普查区内的地质、构造情况,矿点、矿化点、各类异常的含矿性以及矿产分布规律和成矿远景。
  5.2 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分布情况、矿石品位、物质成分、结构构造、自然类型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应达到探求D+E级(煤则为C+D级)储量的要求。
  5.3 对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对比和研究,做出是否可能作为工业原料的评价。
  5.4 大致了解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5 对矿床进行概略的技术经济评价。

6 普查工作部署和技术要求

  6.1 普查选区
  应根据已有找矿信息,把最有成矿远景的地区列为普查区。普查区范围应按一个或多个成矿构造单元或自然地理单元确定,不受图幅边廓限制,入选目标是:
  a.区域地质调查发现的矿化、蚀变,以及控矿构造等有利成矿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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