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重申外事纪律严格出国审批权限的通知
(工银办[199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总行发现一些分行自行审批出国事宜,一些分行行长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出国,还有一些分行相互邀请出国访问或邀请总行人员参加其出访代表团等。这些做法,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又违反了总行关于出国人员审批的办法,并且造成了不良影响,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总行要求各分行按照工银办[1993]13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规定》,并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总行是外交部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的出国审批机构,分行无权自行审批出国事宜。总行工银党[93]16号文系指出国人员的政审权限下放分行而不是指出国任务审批权限下放分行。
二、各级行凡以“中国工商银行”名义自行组团出国,必须报经总行审批,由总行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随外单位出国,必须事先报经总行国际部审核,行领导审批批准后,出国手续由组团单位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分行行长和常务副行长不能同时出国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