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的规定(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发布
前审查程序的规定(试行)
(1993年7月15日)


  为保证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审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须由广告审查机构审查的广告,由代理该广告的广告公司报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广告公司所在地未设审查机构的,由广告最先发布地的审查机构审查。
  按规定可以不经过代理的广告,由广告客户报广告最先发布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广告同时在多个地区发布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的审查机构审查。
  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卷烟和烈性酒等广告,由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构审查。
  二、广告审查分初审和终审。
  对广告制作前的广告文稿等的审查,为广告初审。
  对供发布的广告样品的审查,为广告终审。终审结果自通过审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三、申请广告审查,应填写国家广告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审查的制作前文稿或广告样品;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各类广告的相关证明;
  (四)广告管理机关规定出具的其它证明。
  四、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广告审查机构即受理审查,并在受理后1—3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一)初审结果:
  1、通过初审,准予制作;
  2、建议修改;
  3、驳回申请。
  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要在初审决定上签字。
  (二)终审结果:
  1、通过审查,准予发布;
  2、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
  3、驳回申请。
  通过终审或驳回申请,必须由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
  五、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广告,在收到提交件后7日内,广告审查委员会应做出通过审查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广告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